【事件】2014年8月,张女士选择了一家旅行社推出的“重庆—希腊德法意瑞5国15天”出国旅游。合同约定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出境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等。行程表载明了行程安排及自费项目为“无”等内容,张女士按约缴纳旅游费用17300元。该旅行社委托另外一家旅行社负责接待旅游者。2014年9月20日,张女士踏上旅途。旅游途中,她和27名游客申请自愿参加比萨斜塔等自费项目,遭到接待旅行社领队拒绝。
张女士认为,旅行社在提供的旅游时间内安排了大量的自由活动时间,即具有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时间,而旅行社单方面取消付费项目,构成违约。与旅行社交涉无果,张女士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索赔违约金1.4万余元。旅行社辩称,旅游合同没有约定任何自费项目;张女士签字的行程表中也没有约定自费项目。申请自费项目属于变更合同,应当取得旅行社同意才能生效。张女士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院】 游客旅途申请增加另付费项目需双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依据该条款可知,旅游合同中未约定另行付费项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游客申请另行付费项目系变更旅游合同内容,需旅行社和旅游者达成合意。
张女士及其他游客申请自愿参加比萨斜塔等自费项目,并未得到旅行社同意,故张女士等要求组织另行付费项目并未成立,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行为,张女士要求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