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前发布行业标准《旅游用车租赁服务质量要求与评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价》),公开征求意见。
《评价》由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明确了旅游用车租赁服务的质量等级、评价方法以及评价依据,适用于开展旅游用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机构的质量评价工作。
《评价》明确,旅游用车主要是指用以开展休闲、旅游活动的车辆,包括小型乘用车、旅行车、越野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旅居车、小型客车等。质量等级划分为3C级、4C级、5C级,C的数量越多表示等级越高。
旅游用车租赁服务质量评价的依据包括必备条件和通用要求。其中,必备条件明确了门槛条件,主要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营业满3年;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资质,具备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拥有并提供证件齐备有效、与业务宣传相一致的车辆;提供异地还车服务;提供旅居车租赁服务;承租人针对租赁服务的满意率高于85%等。通用要求主要包括经营场所、租赁用车、租赁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重点是服务流程、旅游服务、保障服务、增值服务和特色服务,同时还包括互联网、智能化等技术的普及和应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