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5 条
第一款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无许可证)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罚法人: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罚自然人: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 95 条 第二款
1 、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三项业务的 (指经营出境、边境旅游);
2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罚法人:
1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包含上面的处罚内容)
2 、并责令停业整顿;
3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罚自然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 96 条
1、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 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不派领队或导游)
2、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 者领队服务的;(派无证领队或导游)
3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不支付导服费)
4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要求导游垫款或向导游收费)
旅游主管部门
罚法人: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 、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罚自然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第 97 条
1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虚假宣传)
2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不合格的供应商)
3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未投责任险)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罚法人: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罚自然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第 98 条
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经协商让旅游者签字或经旅游者主动要求加景 点和购物的。不合理低价。回扣等。)
旅游主管部门
罚法人: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
3 、责令停业整顿;
4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
6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罚自然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 99 条
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擅自非法滞留,脱团、分团)
旅游主管部门
罚法人:
1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 100 条
1、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 旅游者权益的;
2 、拒绝履行合同的;
3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 价旅游合同的。
旅游主管部门
罚法人:
1 、责令改正;
2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 、并责令停业整顿;
4 、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罚自然人:
1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2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 101 条
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 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旅游主管部门
罚法人: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
3 、责令停业整顿;
4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罚自然人:
1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2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 102 条
1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黑导游)
2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
(拦私活)
3 、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索取小费,旅游者主动给不罚)
旅游主管部门
无证罚自然人: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予以公告。
私揽业务罚自然人:
1 、责令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索取小费罚自然人:
1 、责令退还;
2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 103 条
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 员。
旅游主管部门
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 旅行社业务。
第 104 条
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主管部门
罚法人或自然人 (行受贿者):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 、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 105 条
1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 的
2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
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
景区主管部门
不符合规定罚景区法人:
1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
2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超载未报告罚景区法人:
第 106 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 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有关主管部门
(物价部门)
罚景区法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广义旅游法)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 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有关主管部门
(消防、安监、质 量技术部门等)
罚法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广义旅游法)
第 108 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旅游主管部门
和
有关部门
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 109 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 构成犯罪的
有关部门
依法给予处分。
第 110 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律:1 、有违法收入的,都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起步。
2 、罚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导游领队,处 1000 元以下
10000 元以下罚款。
3 、狭义《旅游法》和广义《旅游法》的概念。广义:不仅仅局限于一部《旅游法》,而是围绕旅游的各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