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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作者:Mr.LiuStu  来源:刘宝平工作室  发布时间:2022-11-12
旅游经营者责任 承担
 《旅游法》第 104 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吊销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
 第 107 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 108 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行社责任承担
 3 .法律责任
 第 95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
 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
 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开放条件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
105 条第 1 款规定,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门票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106 条规定,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 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景区承载量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105 条第 2 款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旅游法》规 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 个月至 6 个月。
监督检查主题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109 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合同法违约责任
 ( 一) 违约责任的
 概念和性质
 1 .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1)  具体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 120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特点
 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所产生的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之间发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 .性质
 双重性质:补偿性和惩罚性
 (1) 具体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 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 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违约金和定金具有制裁违约的性质。
 (二) 违约责任的 构成要件
 1 .当事人 有违约行 为
 2 .不存在 法定和约 定的免
 责 事由
 (三) 违约责任的 种类
 1 .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 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届期违约
 依据《合同法》第 107 条,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届期约。
 (四)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 .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 109 、110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 情形之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 .补救措施
 《合同法》第 111 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 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 .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 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 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 不可抗力、 责任竞合及第三方
 原因造成的违约
 1 .不可抗 力
 ①根据《合同法》第 117 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 (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政府行为、突发的社会事件 (例如战争、罢工)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第 11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②主张不可抗力人的义务。《合同法》第 118 条规定,当事人一 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 .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数种责任要件的情形。
 《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 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 .第三方 原因造成的违约
 《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 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1 .义务内容
 《合同法》第 11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 .费用承担
 《合同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包价旅游合同的转让、解除及法律后果
 (二) 旅 行 社 转
 让解除合同权的 行使及法律后果
 1 .因未达到约 定成团人数不 能出团而解除
 《旅游法》第 63 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 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 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 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 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2 .因旅游者原 因导致合同解除
 《旅游法》第 66 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  同:①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②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③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④从事严重影响其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  组团社 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包价旅游合
 同解除后旅行社的协助义务及费用承担
 1 .旅行社协助 旅游者返回的义务
 《旅游法》第 68 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 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2 .旅游者返程 费用的承担
 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

 ①旅游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或者旅行社根据《旅游法》第 66 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旅游者不同意调整行程而解除合的,应根据《旅游法》第 67 条,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合理分担。
 ③由于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
 承担。
包价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主体
 情形
 具体法律规定
 旅行社
 1 .一般情形下 应当承担的责任
 《旅游法》第 70 条第 1 款中做了规定,即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惩罚性赔偿 责任
 《旅游法》第 70 条第 1 款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 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3 .不承担违约 责任的情形
 《旅游法》第 70 条第 2 款规定,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旅游者自行 安排活动期间的旅行社责任
 《旅游法》第 70 条第 3 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 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
 1 .不当行为
 主要有三种类型:
 ①影响行程,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
 ②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③侵害他人的人身权。
 2 .侵权损害赔 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具备四个要件:①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行为;②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了损 害;③旅游者的行为与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 其他旅游者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主观上存在过错。
 地接社、履行 辅助人
 1 .组团社应当 为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旅游法》第 71 条第 1 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 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 辅助人追偿。
 2.组团社向地 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追偿权
 3 .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责任 的承担
 《旅游法》第 71 条第 2 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 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 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4 .旅行社协助 旅游者索赔义务
 《旅游法》第 71 条第 2 款规定,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 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变更的法律责任
 1 .影响旅游行程的客观因素
 ①不可抗力。
 ②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2 .因客观原因解除的法律后果
 ①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②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解除合 同,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旅行社因此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③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因客观原因变更的法律后果
 《旅游法》第 67 条规定了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 围内变更合同,但应当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  可 以解除合同。在部分旅游者同意变更、部分旅游者不同意变更时,  旅行社依法应当仅对同意变更行程的旅游者根据变更后的行程履行旅游合同;对于不同意变更的,则应当根据第 67 条规定,解除旅游合同。
 4.因客观原因需要采取的安全、 安置措施与相关费用承担
 《旅游法》第 67 条第 3 项和第 4 项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 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 与旅游者分担。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 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用, 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损害赔偿
 1 .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
 ①第 19 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
 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②第 20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 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 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 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监护人责任
 监 护 人 责 任的承担
 第 32 条第 1 款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 9 条第 2 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责任
 劳 务 派 遣 相 关 的 责任承担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①接受方的责任。劳务派遣的接受方被视为 主要的用人者,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②派遣方的责任。如果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只有在接受派遣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 派遣方才需要现实地承担责任。③被派遣个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没有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关于雇员的规定来处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责任承担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没有直接侵权人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违 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第 2 款规定,因第 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承担
 .1       “人车分离”时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法》第 52 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侵权责任法》第 53 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
 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 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赔偿限额
 《侵权责任法》第 77 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对最高赔偿限额的确认,主要考虑到高度危险责任的特殊性,因为这种活动是对社
 会有益的活动,法律要给予其特殊的保护。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损 害 责 任 的 特 殊 规 则
 1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 79 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80  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 81 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26 、27 、83  条规定,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或者被害人 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动物园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 向动物园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在选择向动物园请求赔偿时,动物园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提出抗辩。
 3 .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 82 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4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
 《侵权责任法》第 83 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 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责任承担
 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
 ①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②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86 条第 1 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④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86 条第 1 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 2 款规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2 .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 .堆放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 88 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 89 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地面施工致害
 《侵权责任法》第 91 条第 1 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 91 条第 1 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制定的目的
 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赔偿标准
 1 .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的
 ①境内旅游应提前 7 日 (不含7 日) 通知旅游者
 ②出境旅游 (含赴台游)应提前 30  日 (不含 30  日)
 通知旅游者
 2 .旅行社擅自转、拼团的
 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5%的违约 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 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3 .歧视性收费的
 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 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4 .因旅行社的原因未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 经济损失 20%的违约金。
 6 .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的
 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违反合同约定的
 ①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
 ②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
 ③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
 ④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⑤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品系假冒伪
 劣商品的
 ⑥私自兜售商品
 8 .中止提供旅游服务的
 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 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 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
旅游突发事件相关罚则
 分类
 具体法律规定
 ( 一)违反安全生 产和消防安全管理
 《旅游法》第 107 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 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罚。
 《办法》第 33 条进一步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未制止履行 辅助人的非法或不规范行为
 《办法》第 34 条规定,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 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
 《办法》第 35 条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 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2000 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四)针对风险提示不采取相应措
 《办法》第 36 条规定,旅行社针对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罚款。
 ( 五)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 的旅游经营者违法
 《办法》第 37 条规定,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做出处理。
 (六)旅游主管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办法》第 38 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出入境法律责任
 类别
 法律具体规定
 1 .非法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71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①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②冒用他人出 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③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④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2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72 条规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0 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骗取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73 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 证件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 日以上15  日以 拘留,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4 .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74 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 他申请材料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5 .被遣返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75 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 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 6 个月至 3 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6 .证件不合理使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7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①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②外国人拒不 交验居留证件的;③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④外国人居 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⑥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航空运输法律责任
(一) 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1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是旅客的死亡或肉体上的伤害。
 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期间是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和在民用航空器内,在此期间内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承运人的免责理由
 ①如果该损害完全是因为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 任。
 如果是承运人的行为诱发了旅客在身体上的缺陷,因此导致损害的,即该损害是 因为承运人的行为和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共同导致的,承运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旅客本人有过错的。
 3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赔偿责任限额因在不同的国家地区采用不同的公约而各不相同,如《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人身赔偿责任限额为 40 万元人民币。
 责任限额不适用的情形:

①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赔偿 数额,在约定成立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对旅客进行赔偿。

②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额的 规定。③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二) 对行李毁损的赔偿责任
 1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航空法》第 125 条第 1 款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 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行李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2 .承运人的免责
 《航空法》第 125 条第 2 款规定,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理由
 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 .承运人的责任
 限额
 (1) 托运行李:承运人按照每千克 100 元人民币承担责任
 (2) 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人 3000 元
 4 .行李声明价值
 服务
 对办理了声明价值交付托运的行李,承运人对旅客行李物品的损失,在声明价值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对超出声明价值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三) 对延迟运输的赔偿责任
 1 .承运人的责任
 范围
 给旅客造成的经济损失,旅客对自己所受的损失要负举证责任。
 (1) 属于直接损失——承运人;  (2) 间接损失——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 .承运人的免责 理由
 承运人能够证明该延误是不可避免的,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承运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一切措施或者是无法采取措施,承运人就应当承担延误运输的责任。
铁路运输法律责任
 1 .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
 任
 (1) 因承运人过错给旅客造成身体损害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 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2) 因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疾病或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 因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应由第三人负责。
 2 .对行李损毁
 (1) 逾期运
 《铁路法》第 16
 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期将旅客的行李运到
 的赔偿责任
 输所导致的责任
 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企 业逾期 30  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 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2) 行李灭 失 所 导 致 的 责任
 (1)《铁路法》第 17 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 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
 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 72 条规定,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 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 超过声明价格。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分件保 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
 格。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铁路法》第 18 条规定,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 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①不 可抗力;②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③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道路运输法律责任
 1 .未取得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经营许可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不符合条件的人 员驾驶车辆
 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第 9 条、第 22 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 车辆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转让、出租 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道路运输条例》第 67 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 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经营者未按规定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运输条例》第 68 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 .不按照规定携带 车辆营运证
 《道路运输条例》第 69
 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 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6 .吊销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情形
 《道路运输条例》第 70 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①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
 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②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③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④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⑤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7 .不按规定维护和 检测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条例》第 71 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 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 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道路运输站 (场) 经营者允许无证经
 营、超载、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道路运输条例》第 72 条的规定,道路运输站 (场) 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 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擅自改变相关运
 《道路运输条例》第 72 条第 2 款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者擅自改变输信息
 道路运输站 (场) 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 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水路运输法律责任
 1 .未按照本规定要 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 46 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整改后仍不符合 经营资质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 47 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3 .超出经营范围、 擅自改装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 48 条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 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34 条第 1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4 .责令改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 49  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履行备案义务;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 价销售客票;③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④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⑤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5 .拒绝监督检查等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 50 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 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
 律责任
 ① 事 故 单 位 。
 《食品安全法》第 128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 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②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 府的直接责 任人。
 《食品安全法》第 142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是对发生在本行政区 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  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  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是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③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 的直接责任 人。
 《食品安全法》第 144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 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是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是未按规定查处食 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 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是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四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五是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住宿业法律责任
 (1) 饭店的开办人
 《办法》第 15 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 4 条规定, 申请开办饭店,未经公 安机关审查批准,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而 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未经 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 饭店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
 《办法》第 16 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 9 条规定,饭店工作人员发现 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 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馆依法处 理。
 《办法》第 17 条规定,饭店接待旅客住宿不按规定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旅客
 《办法》第 17 条规定,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 险物品带入旅馆,在旅馆内从事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
 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设立 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 55 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 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娱乐场所
 经营的法
 律责任
 《条例》第 41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条例》第 42 条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 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条例》第 47 条规定,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 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条例》第 49 条规定,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娱乐场所经营的法律责任
 ① 违反娱乐活动禁 止 性 规 定。
 《条例》第 43 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违 法犯罪分子提供条件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  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违反娱乐场所环境规则
 《条例》第 44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未按 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 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 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未按照本条例规 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条例》第 45 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设置具有 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以现金、 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条例》第 48 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 曲 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活动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 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 核定人数的。
 《条例》第 51 条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识、未成年人禁入 或者限入标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③ 违反娱 乐场所营 业规则
 《条例》第 49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 月至 3  个月: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 可证的;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识的。
 娱乐场所经
 营管理法律 责任
 《条例》第 56 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 为不依法查处的;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索 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 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 法律责任
 (1)《条例》第 40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①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 貌的活动的;②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设施的;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条例》第 41 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 除,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条例》第 42 条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
 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 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条例》第 43 条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5)《条例》第 44 条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 扔垃圾的,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0 元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条例》第 45 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 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①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②举办 大型游乐等活动的;③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④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
 活动。
 风景名胜区资源利 用的法律责任
 (1)《条例》第 46 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木
 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2)《条例》第 48 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①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②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识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③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经营活动的;④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 人行使的;⑤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兼职的;⑥ 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⑦发现违
 法行为不查处的。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1)     《条例》第 34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①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 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③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2)     《条例》第 35 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条例》第 36 条规定,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条例》规定,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 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责任
 1 .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 的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42 条规定,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行为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 任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44 条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将 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48 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 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 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倍以上 10 倍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 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50 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4)《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51 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52 条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责任
 1 .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29 条规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
 的法律责任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 任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3 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 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4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罚款。
 (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5 条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4)《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6 条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7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
 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 65 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 65 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尚不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 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法律规定, 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
 罚。
 刑事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 64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 .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3 .擅自将国有 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 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5 . 以谋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6 .走私文物的;7 .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8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
博物馆经营管理的法律责任
 1 .主管部门及工作 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 4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 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违法经营责任
 《条例》第 41 条规定,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 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条例》第 42 条规定,博物馆违反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由馆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条例》第 39 条规定,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 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条例》第 40 条规定,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 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  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 分  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 40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 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 41 条规定,境外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相关违法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相关违法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行政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 38 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处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 39 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3 .刑事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 42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