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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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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开展,切实发挥研学实践在培养中小学生集体观念、生活技能、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研学基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省级研学基地是指经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评议认定,以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国情、国防科工和自然生态教育为主要内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具有较好引领示范作用的各类教育基地、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文化场馆、大型公共设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等。
第三条 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共同负责省级研学基地的管理;各市教育行政、发展改革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研学基地申报单位的评估、推荐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教育行政、发展改革和文化旅游等部门指导区域内省级研学基地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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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省级研学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质;
(二)主要范围为: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命名的各类教育基地、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生态保护区、动植物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市级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劳动基地和研学旅行基地,市级及以上设立的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艺制作坊等;上述单位申报省级研学基地需具有鲜明特色,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示范意义;
(三)正式运行3年以上,累计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1万人次;
(四)具备符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主题,能够开设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学习目标明确、主题特色鲜明、课程体系完整的适合中小学不同学段学生的研学实践课程;
(五)配备研学实践教育专员,负责对接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配备专业研学实践指导老师,能够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
(六)接待能力较好,原则上能够同时容纳200人以上中小学生参加活动,能为中小学生集体研学实践活动开辟“绿色通道”;区位条件好,交通、食宿、医疗便利;
(七)研学实践项目收费要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完备,安全设施设备运作良好,整体通过消防验收,近5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九)开设有网站或公众微信号,常态化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内容、适宜对象、联系方式等信息;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省级研学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考虑各地研学实践现状、生源、教育资源等情况确定各市推荐名额。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受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文化旅游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分配限额内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八条 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向省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市、县级教育、发展改革与文化旅游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基地课程方案;
(三)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四)能够证明满足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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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确定与发布
第十条 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联合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条件,综合使用材料评审、现场勘查、第三方机构测评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议,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认定为省级研学基地。
第十三条 推荐申报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基地优先从省级研学基地中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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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研学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积极承接开展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省级研学基地应加强课程开发与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加强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新开发课程要在所在地县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研学基地应强化财务规范管理,有可靠资金来源,能够保障日常运转。实行收费的项目,应取得物价部门许可。接待学校集体组织的中小学生研学活动,要免除首道门票;家庭组织的研学或学生个体参与的研学,按规定减免门票。
第十七条 省级研学基地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展改革、文化旅游等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省教育厅。
省级部门所属直属单位被命名为省级研学基地的,应每年年底前直接向省教育厅报送相关材料。
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对研学基地总结材料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八条 省级研学基地实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3年。一期届满,基地申请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进入下一个管理周期;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九条 管理期内,省级研学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示,进行1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称号;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一)运行不规范,1年内学生、家长、学校满意度低于90%的;
(二)1年内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数量少于1000人次的;
(三)课程开发数量较少,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研学需要的;
(四)不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材料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给予警示的。
第二十条 管理期内,省级研学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称号的;
(二)已不符合基地准入条件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原因必须退出的。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5年内不得重新推荐申报省级研学基地,并相应核减市域推荐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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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现有省级研学基地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年度审核和周期管理,管理期自认定为省级研学基地年份起算。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管理办法,由市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