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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运营实务》第七章:邮轮旅游安全和风险防范 第三节:邮轮旅游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作者:Mr.LiuStu  来源:聊之旅旅行社  发布时间:2020-05-02

刘宝平工作室_Mr.Liu Stu

第三节

邮轮旅游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邮轮旅游的安全保障  


()邮轮旅游的安全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是旅游者自行到达登船港口的旅行社和邮轮公司针对人身权益的责任期间自旅游者登船时起,至旅游者离船时止;如果约定由旅行社或者邮轮公司负责旅游者自出发地到码头接送的,接送期间也应纳入责任期间的计算。但不包括旅游者在港口码头等其他设施内的期间邮轮旅游安全主要是指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等安全。包括邮轮的航行安全、饮食安全、财物安全、人身安全、旅游安全等。 



()邮轮旅游的安全保障 

1.邮轮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者在船上的期间,邮轮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和邮轮旅游服务提供者,与旅游者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关系,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按照既定的路线和时间安全地完成航行,做好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邮轮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通过旅行社、代理销售船票企业单独购买船票的旅游者。


由邮轮公司负责提供上岸观光旅游时,邮轮公司与旅游者构成旅游合同关系,邮轮公司负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提前予以告知和警告,不得安排具体购物场所,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等。


2.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邮轮旅游的包价旅游合同,按照《旅游法》《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按照旅游合同提供相应服务;做好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旅行社包价旅游合同包括岸上观光旅游,旅行社负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旅游者  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提前予以告知和警告,  不得安排具体购物场所,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等。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除上岸观光外的船上活动部分,约定为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履行基本的安全提示和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



邮轮旅游的安全告知

 

()安全告知是法定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安全告知的含义

以存在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风险为前提。旅游活动大多数具有一定的风险,即使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到的风险,旅游活动过程中也可能被放大。旅行社告知义务不能以日常生活环境作为参考,而应当以旅游活动这一特定背景作为衡量标准。 


以存在可能对旅游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风险为前提。可能对旅游者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风险,主要指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法律风险,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邮轮的法律法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二面临的法律风险。之所以要求告知旅游者,是由于因此风险导致的后果,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安全告知的方式和途径

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履行说明及警示义务,既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也体现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告知应采取明示的方式,主要指邮轮公司、旅行社或其从业人员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将说明或者警示的内容表达、告知给旅游者。具体包括:


口头明示:主要指邮轮公司、旅行社或其从业人员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将说明或者警示的内容表达、告知给旅游者。诸如邮轮广播、出团说明会、从业人员的当面口头告知,电话联系等。


口头方式传达的信息方便、快捷,但因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所以,危险性较大的安全事项不宜单独采用口头方式。


书面明示:合同的告知就是一种书面明示的主要方式。邮轮合同、邮轮出行指南邮轮送到船舱的安全告知单页、邮轮张贴的安全警示标志、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产品说明书、出团通知书等都可以进行书面的安全明示。 

 

将邮轮公司和旅行社所要表达的安全说明或警示内谷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是旅游者判断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旅游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旅游纠纷的处理。 


事先警示:事先警示是预先防范措施,其目的是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指在旅游者履行签订合同之前、邮轮旅游行程或活动开始前,通过视听材料、出团说明会、安全演习、警示标识牌等方式进行明确、有效的警示明示。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邮轮公司、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邮轮的安全告知:舱房住宿时提醒旅游者关注舱房内明示的紧急疏散路线、防滑、防盗和防火等相关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旅游者在阳台上活动、开启舱门、阳台门需注意的安全事项。使用各种设备(泳池、按摩池)的安全告知、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的安全告知、邮轮甲板行走、餐饮场所用餐、娱乐场所娱乐、参加健身活动的安全告知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别安全告知等。 


(2)旅行社的安全告知:提示旅游者必须参加邮轮的安全演习,遵守邮轮方的安全管理规定,邮轮上属于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要根据邮轮方的相关告知和提示,充分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上岸观光旅游行程中,领队导游具体告知内容 

车辆行驶前,告知车内安全设施位置及使用方法、主要突发事件应对常识,要求旅游者系好安全带,勿随意更换座位,不要在车上随意走动,上下车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带危险或易燃品。并提醒其他安全乘车注意事项。

旅游者因游览、用餐、购物等需暂时离开车辆时,导游应提醒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并督促司机关好门窗。

游览时提醒旅游者遵守游览场所及项目的安全规定和警示,对参与特种项目的旅游者要提前告知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提醒旅游者遵守餐饮、购物和娱乐场所的安全规定和警示,保管好随身物品等注意事项。

提醒旅游者下船、登船的安全注意事项。 

上岸观光旅游要带好证件并妥善保管,忌带贵重物品,整个游程注意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旅游者自由活动(景点解散旅游、购物)时:提醒旅游者遵守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尊重目的地风俗民情、宗教信仰;告知归团时间,提醒自由活动期间的主要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联系方式、报警和求助电话。 

告知导游、领队的名称和电话,乘坐的旅游车车牌号码。 

旅途购买食品时应注意食品卫生,要慎吃生食、生海鲜,也不能带上船。 

购物要注意保管好发票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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