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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7条规定:若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其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而且在合同订立之时,无法合理地预期该方当事人能够考虑到该障碍,或者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不履行方应予免责。
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深远社会影响,对企业来说确属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因此将其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是合乎法律和实际要求的,但要细化到每个合同履行的主体内容是否适用,还需根据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各方面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对照法律法规进行逐个考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现综合相关法律以及贸促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商事证明业务以及此次疫情所涉及合同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指引。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常见合同类别
02
判定该合同的履行适用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无论出现何种履行不能,如果存在阻断不可抗力与义务不履行间因果关系的事由,就应排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适用。不可抗力与义务不履行间的因果关系应当具有最近性和唯一性。
(一)时间要点。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必须在合同成立以后,且在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时间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各地疫情发生时间和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各类政府限制措施等必须以当地政府相关机构通知为准。(二)因果关系。合同未能如期履行与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在合同履行中虽遇新冠疫情,但疫情并不能导致合同义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例如,新冠疫情虽是传染病,但是可防可治的,只要预防得当,不会被传染,在合同义务人所在地政府并未发布隔离等限制性措施的情况下,因内心恐惧被传染而采取停工等措施而不履行合同,则不适用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03
容易被混淆成不可抗力的合同行为
(一)合同延迟履行。如新冠疫情造成影响时,合同义务人已延迟履行合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合同一方存在过错。虽遇新冠疫情,但由于合同义务人自身过错,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如产品质量问题、合同义务人消极怠工等,合同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04
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需按合同及具体情况区分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一)因执行政府指令工厂转产抗击新冠病毒的物品等,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需提供政府要求转产命令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因新冠疫情,企业执行政府停工、隔离、“封城”等措施,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需提供相应政府通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因新冠疫情,政府通知假日延长、延期复工等,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此处应注意,本次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日延长,属于临时性措施,并非是法定节假日的延长。而上海市作出的延期复工则不含某些特殊行业企业,此类企业仍需正常上班,此种情况是否能被定性为不可抗力还有待商榷。以上情况需提供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假日延长、延期复工等通知。
(四)物流公司停工或受政府指令转运防疫物资,导致货物无法按时运出交付,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需提交该企业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物流公司停工、受指令转运的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五)建设工程合同、服务合同等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如企业员工因新冠疫情感染住院治疗、被隔离或交通延误、中断等,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需提供相关住院证明、诊断证明或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相关佐证材料。
(六)其他因合同履行地的新冠疫情足以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05
利用法律指引提醒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四点,从而最大化帮助企业降低损失
利用法律指引提醒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四点,从而最大化帮助企业降低损失。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当然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在责任分担方面,各个国家的做法均是要考察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后,合同义务人是否应基于诚信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从而来确定相应的责任分担。
(一)及时通知义务。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合同义务人在新冠疫情发生后,需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并在之后提交相关证明,以便让对方有时间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损失。参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7条第3款规定:“未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将障碍及其对履约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若另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该通知,则未履行方应对另一方当事人因未收到该通知而导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二)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合同法》规定的、不需要合同约定即可援用的法定免责事由,因此,即使合同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如其免责事由符合《合同法》规定之不可抗力的情形,仍可适用该法律规定。
(三)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与法定条款范围不同。1、如果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小于法定范围,合同义务人可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2、如果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大于法定范围,则超出法定范围部分应被视为当事人合意另外成立的免责条款,亦可主张免责。
(四)及时向各地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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